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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城区垃圾清理管控监督考核办法

时间:2022-10-20 12:45:37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城区垃圾清理管控监督考核办法(全文共1030字)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城区垃圾清理管控监督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主城区(12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垃圾清理管控工作,建立主城区垃圾清理管控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办事处对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辖区内垃圾清理管控不留死角,创建优美宜居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城区垃圾清理管控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温明担任,成员由区环卫大队、区市容管理考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办事处主管主任组成,主要负责主城区内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部署阶段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长王昱担任。主要负责主城区内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对各类积存垃圾进行清理管控。

三、监督检查

(一)责任分工

1.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清理管控范围:区环卫大队负责道路范围以外的区域各类乱倾乱倒和积存垃圾。

2.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办事处垃圾清理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办事处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清理并做好长效管控,负责对超时未清的垃圾进行清理。

(二)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1.日常检查。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不定期对各办事处垃圾清理管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相关办事处进行清理,规模较大的以书面形式通知。

2.专项检查。对数字化案卷、12319便民热线、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领导交办等反映的垃圾问题,直接通知有关办事处进行清理。道路两侧环卫大队清扫范围外的街头空地上积存垃圾,由环卫大队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办事处清理。

(三)检查标准

垃圾清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检查辖区办事处每发现一处扣0.01分。

2.新产生的积存垃圾,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不扣分,(3立方米以下,1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3立方米以上在3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积存垃圾量大清理有难度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周)。

3.未在规定时限内清理完毕的3立方米以下每处扣0.01分,3立方米以上每处扣0.02分。

4.检查通知两次仍未清理的,一次扣0.03分,并进行通报。

5.出现下列问题的加重扣分、处理

(1)被省、市主要媒体曝光的一次扣0.2分。

(2)被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出问题、多次未整改到位的,一次扣0.3分。

(3)被市级以上领导两次指出同一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给予街、镇主管领导相应处分,并一次扣0.5分。

四、考核成绩

每月将各街道办事处清理检查结果报区市容考评办公室,将此项内容纳入各街道办事处市容环卫综合考评成绩。

2018年4月3日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城区垃圾清理管控监督考核办法(全文共1030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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